昨天和客戶討論到有關一個新式的Web 2.0網站想法。客戶給了我一個很好的建議,他說這網站技術上一點都不難作,最困難的就是如何把死的網站資料,變成活人…這個讓我突然驚醒…原來這就是Web 2.0網站的真正內涵:活人與死資料。這也是Web 1.0和2.0最大的區別了。
現在有很多人開始追求美好的網站操作介面,用AJAX、Flash等等新式技術,目前不就是為了讓使用者更願意在網站上停留,願意在這個網站上成為「活人」,而不是只是死的資料。但太過強調技術或操作介面,反而充其量只是作出一個花費高昴的美麗空殼子,也是死的。
一個Web 2.0的網站應該是活的,而不是死的。活的網站代表裡面的使用者會互相交流,或不斷的產生新的想法和好玩的東西,使用者都是活人,而不是死資料。而死的網站只會放一些百年不變的資料,討論一些無聊的話題和搞一些似乎炫炫的沒內涵的東西。
按照這個法則,所有網站經營者的腦袋應該要換一粒,努力去思考「如何促進網站中的活力,以及鼓勵所有網站使用者的創造與交流」,而不是想辦法大打廣告、玩弄行銷花招,或是每天只想說要從使用者身上大撈一票。
2006年12月14日 星期四
2006年12月11日 星期一
90秒搞懂Web 2.0?
對… 只有90秒,告訴你什麼是Web 2.0,等你點進來看到這篇文章的標題,已經花了你10秒了,我還剩80秒。
1.Web 2.0是概念不是產品,也不是指什麼新技術:
Web 2.0是O'Relly(歐萊禮,以每本書都有一支動物當吉祥物出名)的創辦人Tim O'Relly提出的。原版英文網頁:http://tim.oreilly.com/news/2005/09/30/what-is-web-20.html
簡中翻譯:http://www.enet.com.cn/article/2005/1122/A20051122474593.shtml
Web 2.0是相對於1.0(之前的叫1.0)而說的,沒有1.5、1.9、3.0這類的說法,都是其它行銷人自己創的說法。
2.Web 2.0的7大重點特色:
a.以網站為平台(The Web As Platform)
b.利用集體智慧(Harnessing Collective Intelligence)
c.資料才是下一代的Intel Inside(Data is the Next Intel Inside)
d.終結軟體發佈週期(End of the Software Release Cycle)
e.輕量化的程式開發模式(Lightweight Programming Models)
f.軟體超越單一設備(Software Above the Level of a Single Device)
g.豐富的使用者體驗(Rich User Experiences)
3.幾個重要的事實:
1.Google從來沒說自己的服務叫Web 2.0,他們覺得這只是個廣泛的觀念,代表這一世代的網站服務是重視社群精神的。
2.BBS其實完全符合Web 2.0概念,只是沒有廠商願意承認。尤其是以廣告行銷為主的炒作廠商。
3.一般大型網站公司對自己員工的聲音都不重視了,更何況來自外面的網友的聲音?搞個炫炫的Ajax討論版、留言版或意見回覆,就叫Web 2.0?先搞好員工福利再說吧…(此為某大型網站公司最近傳聞大量在年終裁員,為這些員工報不平)
90秒到了,你了解了Web 2.0嗎?可以拿去騙不懂的客戶了…^^"
1.Web 2.0是概念不是產品,也不是指什麼新技術:
Web 2.0是O'Relly(歐萊禮,以每本書都有一支動物當吉祥物出名)的創辦人Tim O'Relly提出的。原版英文網頁:http://tim.oreilly.com/news/2005/09/30/what-is-web-20.html
簡中翻譯:http://www.enet.com.cn/article/2005/1122/A20051122474593.shtml
Web 2.0是相對於1.0(之前的叫1.0)而說的,沒有1.5、1.9、3.0這類的說法,都是其它行銷人自己創的說法。
2.Web 2.0的7大重點特色:
a.以網站為平台(The Web As Platform)
b.利用集體智慧(Harnessing Collective Intelligence)
c.資料才是下一代的Intel Inside(Data is the Next Intel Inside)
d.終結軟體發佈週期(End of the Software Release Cycle)
e.輕量化的程式開發模式(Lightweight Programming Models)
f.軟體超越單一設備(Software Above the Level of a Single Device)
g.豐富的使用者體驗(Rich User Experiences)
3.幾個重要的事實:
1.Google從來沒說自己的服務叫Web 2.0,他們覺得這只是個廣泛的觀念,代表這一世代的網站服務是重視社群精神的。
2.BBS其實完全符合Web 2.0概念,只是沒有廠商願意承認。尤其是以廣告行銷為主的炒作廠商。
3.一般大型網站公司對自己員工的聲音都不重視了,更何況來自外面的網友的聲音?搞個炫炫的Ajax討論版、留言版或意見回覆,就叫Web 2.0?先搞好員工福利再說吧…(此為某大型網站公司最近傳聞大量在年終裁員,為這些員工報不平)
90秒到了,你了解了Web 2.0嗎?可以拿去騙不懂的客戶了…^^"
自由軟體及開源碼商業行為論(二)
上回提到了很多有關GNU/GPL的授權規定中,對於商業行為的討論,這一篇要再深入討論這個授權規定的一些明顯的問題。因為GNU/GPL是很久很久以前所製定的授權規定,現今網路及電腦系統的環境發展太過迅速,造成有許多當時並沒有辦法考量清楚的地方,在現在變得定義有些模糊。以下分就這幾個比較重要的商業行為所造成的問題討論:
1.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(ASP)廠商的Bug
ASP是一種特殊的商業行為,意指廠商雖然提供主機空間+開源碼軟體的服務,但事實上客戶買到的並不是軟體,只有應用程式的服務。例如有個廠商提供了主機+Oscommerce的套餐服務,約定一年是5000元台幣,這種服務到底主機服務廠商需要把他在主機上執行的Oscommerce,其中的原始碼給予客戶嗎(不論是否有修改與否)? 我只能說結果是不用的,這在法律上基本上是漏洞,這在國內外已經有很多對於這個議題的不同聲音傳出,新版的GPL 版本3裡有針對這個議題的修改之處。所以這個目前只是「道德」的問題,而非法律的問題。
這在GNU/GPL的問答集中有一節是有關這個問題的A company is running a modified version of a GPL'ed program on a web site. Does the GPL say they must release their modified sources?
2.關於網站程式(例如內容管理系統)的樣版(Template)授權問題?
我們常常在內容管理系統中,看到以美工設計為各式主題所設計的佈景、樣版(Template)。事實上GPL認定這類的產品算是GPL的例外,無法使用GPL保護這類產品的授權及所有權。而建議以一般的著作權規定來申告授權。詳見What license should I use for website maintenance system templates?
3.如果我用了一個以GPL或 LGPL授權規定的函式庫,那我的程式一定得是GPL?
是,這沒得商量。
4.如果我的程式要執行用的直譯器(interpreter)是GPL,那我的程式也一定得是GPL?(這針對Java程式日前已改成GPL授權了,需要注意的問題)
基本上不是。
5.同上,什麼叫作基本上不是?
關於動態連繫和靜態連繫到具GPL的類別庫、模組和函式庫的程式,理應都是GPL包含的範圍,不過這邊爭議上非常的大。這也超出我個人理解的範圍。
6.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中的Visual Basic/C++/C#寫的程式,可以宣告為GPL嗎?
因執行期(run-time)的函式庫及直譯器造成GPL例外,所以無法以GPL授權規定之。
結論:
這一段討論了更深入的一些有關於開源碼/自由軟體的商業行為與法律的關係。我想從第1篇中就要強調的是,如果貴公司或個人是從事有關於開源碼/自由軟體的商業行為,那就必須按照這裡面的法律規定來走。要享受別人花時間花精力所開發出來的成果,是需要代價的。而不是把門關起來,然後改了個名字,修改一些東西(常見畫面),或找現成工具壓一壓變成「嵌入式」,然後連個linux覺得連提都可以不用提半句,享受這些別人辛苦的果實。
1.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(ASP)廠商的Bug
ASP是一種特殊的商業行為,意指廠商雖然提供主機空間+開源碼軟體的服務,但事實上客戶買到的並不是軟體,只有應用程式的服務。例如有個廠商提供了主機+Oscommerce的套餐服務,約定一年是5000元台幣,這種服務到底主機服務廠商需要把他在主機上執行的Oscommerce,其中的原始碼給予客戶嗎(不論是否有修改與否)? 我只能說結果是不用的,這在法律上基本上是漏洞,這在國內外已經有很多對於這個議題的不同聲音傳出,新版的GPL 版本3裡有針對這個議題的修改之處。所以這個目前只是「道德」的問題,而非法律的問題。
這在GNU/GPL的問答集中有一節是有關這個問題的A company is running a modified version of a GPL'ed program on a web site. Does the GPL say they must release their modified sources?
2.關於網站程式(例如內容管理系統)的樣版(Template)授權問題?
我們常常在內容管理系統中,看到以美工設計為各式主題所設計的佈景、樣版(Template)。事實上GPL認定這類的產品算是GPL的例外,無法使用GPL保護這類產品的授權及所有權。而建議以一般的著作權規定來申告授權。詳見What license should I use for website maintenance system templates?
3.如果我用了一個以GPL或 LGPL授權規定的函式庫,那我的程式一定得是GPL?
是,這沒得商量。
4.如果我的程式要執行用的直譯器(interpreter)是GPL,那我的程式也一定得是GPL?(這針對Java程式日前已改成GPL授權了,需要注意的問題)
基本上不是。
5.同上,什麼叫作基本上不是?
關於動態連繫和靜態連繫到具GPL的類別庫、模組和函式庫的程式,理應都是GPL包含的範圍,不過這邊爭議上非常的大。這也超出我個人理解的範圍。
6.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中的Visual Basic/C++/C#寫的程式,可以宣告為GPL嗎?
因執行期(run-time)的函式庫及直譯器造成GPL例外,所以無法以GPL授權規定之。
結論:
這一段討論了更深入的一些有關於開源碼/自由軟體的商業行為與法律的關係。我想從第1篇中就要強調的是,如果貴公司或個人是從事有關於開源碼/自由軟體的商業行為,那就必須按照這裡面的法律規定來走。要享受別人花時間花精力所開發出來的成果,是需要代價的。而不是把門關起來,然後改了個名字,修改一些東西(常見畫面),或找現成工具壓一壓變成「嵌入式」,然後連個linux覺得連提都可以不用提半句,享受這些別人辛苦的果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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